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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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海南新世通医药集团举办,总投资12亿元人民币,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营利性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立足万宁、扎根海南、面向全国,重点服务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海南自 由贸易港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技能精湛、素养优良、兼具国际视野的大健康领域高技能人才,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有影响力、国际有合作竞争力的高水平特色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全称: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有限公司(规范简称: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简称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学校英文名称全称:Hainan Wanning Food and Drug Vocational College Co., Ltd.,(英文规范简称:Hainan Wanning Food and Drug Vocational College)。学校注册地址: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温泉大道北侧、教育路南侧。

第三条 学校为专科层次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万宁、扎根海南、面向全国,紧扣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部署,聚焦食品药品、生命大健康等海南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秉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食品药品专业群建设为核心,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德技并修、知行合一的高技能人才;打造区域食品药品行业技能培训、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平台,建成特色鲜明、省内一流的食品药品类职业技术院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六条 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进行办学。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学校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由海南新世通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举办,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资本公积 5800 万元人民币,共计 1.58 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举办者权利

(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全面了解学校办学情况,依法享有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获得奖励的权利;

(三)派出代表出任董事、监事并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四)牵头制定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薪酬方案、人才政策、学杂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行使学校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五)提出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举办者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依法为学校筹措经费,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四)不得抽逃出资;

(五)按规定履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举办者变更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十三条 举办者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举办者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学校。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并过半数董事通过产生。董事长须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的、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依法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予以罢免,并依据其产生途径进行补选,补选董事的任期至届满为止。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法律顾问;

(二)经举办者提出决定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薪酬方案、人才政策、学杂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标准;

(七)经举办者提出,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 2 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举行 3 天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告知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内容。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少于三分之二时不可开会或做出的决议无效;

(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所议事项实行记名式表决。每位董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并对自己的表决独立承担责任;

(五)董事会在决议一般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决议。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学校举办者;

2.聘任和解聘校长;

3.经举办者提出决定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6. 审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销;

7.经举办者提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8.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形成董事会会议纪要,经与会董事签名后存档并下发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 1 名、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1 名、教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校级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推选、聘任并向学校审批机关报备,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招生就业、行政管理、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规章制度、财务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四)提名学校内部机构(包括二级学院)负责人人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议事和审议机构,由学校行政领导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吸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学校董事长或董事可据需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拟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董事会的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招生就业、行政管理中的日常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或推迟会议召开时间。召开会议一般需提前一天通知全体成员。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因工作需要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三)会议议题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校长审查确定议题。各部门需要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应书面形式提交,会议召开前送学校领导预阅。

(四)会议内容需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员需在纪要上签字,并及时发布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学校工作进行沟通,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一)学校董事长、学校校级领导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学校工作每月固定召开一次联席会,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联席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会议次数。

(二)学校举办方代表、董事长、学校校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联席会可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联席会由举办方代表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职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专业分类设置二级学院(系、部)。二级学院(系、部)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挂靠在二级学院  (系、部)的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承担相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 (系、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研究处理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建工作和各项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建立中国共产党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1 名。书记由海南省委教

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选派。学校党委班子人数由海南省委教育工委确定。学校纪委设书记 1 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执行党委决策部署,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 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及群团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校教代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中教师代表应超过 1/2。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题的决议,以实际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重大事项以实际到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展开工作。组织开展青年学生思想引领工作,负责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推优入党工作,组织开展高举团旗跟党走思想政治教育、成长成才等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社团等活动,指导学生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设立,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代表和服务广大学生的群众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和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


第六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一体两翼+特色专业”的专业构想,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推动“三教”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教育、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加强实践教学,大力推进“ 1+X”证书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学大纲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制定教学标准,规范教学管理,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动摇。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职业教育国家 教学标准为依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有关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接相关职业标准,以服务地方和行业发展为需求,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督导、检查、评估。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教学质量评价,开启教学诊断与改进,实行全过程监控及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不断加大教学、科研投入,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 15 位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岗位拟聘人选、专业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监督与指导。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二)审议学校专业动态优化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指导学校的重大教学工作 (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事项;

(四)监督和评审学校各类教学奖项;

(五)审议或处理学校委托的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校开展专业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专业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组成。行业企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展专业调研、专业规划与布局、专业调整,以及新设置专业的论证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等工作;

(二)负责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群)建设宏观指导与管理,负责校级重点专业(群)的评审和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群)的推荐;

(三)制订优化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省级、校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四)制订、修改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五)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规划,积极推荐行业企业专家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研、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六)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审议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和要求;

(七)修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对教材选用、编写等工作进行研究决策、监督和指导。教材建设委员会下设二级学院教材建设小组。教材建设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专业教师、专家、管理人员组成。教材建设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制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选用、征订与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指导教材选用;

(三)对新编教材进行审核;

(四)指导和协调各教学单位教材建设小组的工作;

(五)组织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的遴选申报;

(六)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的立项建设和评审工作;

(七)组织学校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

(八)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满足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相关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科研及社会服务等任务的需要和教师本人实际水平,依法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制度,奖励取得突出业绩与贡献的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所聘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加薪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宜。


第八章   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劳动体验、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获得规定的毕业所需的学分;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向学生推荐就业岗位。

第七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设立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工作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及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学生的重危疾病、意外伤害等,会同公安、急救等部门一起实施紧急救助。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依法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办学收入;

(三)政府补贴;

(四)对外服务收入及融资;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严格预、决算管理,年度预、决算情况报董事会备案。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 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后的办学结余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八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

第八十五条 按照国家对营利性学校的相关规定,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十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多方支持,促进学校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惠双赢的原则,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拓展学生实训基地建设,多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使人才培养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衔接。

第八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项目,推进学校国际化特色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发展咨询委员会由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等单位代表自愿组成,是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高校间合作与发展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机构。

第九十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等咨询;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九十三条 学校积极发展食品、药品、康养等大健康产业,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和优质大健康服务。


第十一章   学校变更、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九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举办者和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的分立、合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九十六条 学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授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校债权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薪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九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条 学校的校徽为:







第一百O一条

校训:崇德精技,砺行致远;

校风:明德善教,励志勤学;

教风:立德立人,求实求新;

学风:精技强能,善学笃行;

办学理念:医药融通、药食同源,康养结合、数智赋能;

育人理念:以德立身,以技立业,以文立人,以气立世。

第一百0二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5 月9 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0三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的实际予以修订。本章程修订,须事先由举办者提出修订理由及修订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按管理权限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百0四条 本章程由海南万宁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0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